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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考: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发布
时间:2019-05-20 15:46:56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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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市(行署)招生考试委员会、招考办,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招委会、招考办,各普通高等学校印发了《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

近日,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市(行署)招生考试委员会、招考办,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招委会、招考办,各普通高等学校印发了《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

对于今年我省高考生来说,这份重磅的《通知》里,涵盖了考试时间、填报志愿、照顾录取政策、录取等重要信息,请同学们、老师及家长务必仔细研读。

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1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黑招委联字〔2006〕1号)有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黑招委联字〔2006〕1号)有关要求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报名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刑的,应取消报名资格。

3.报名办法

报名的时间、地点、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报名资格审查等按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院普招〔2018〕81号)文件执行。

2 考生档案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应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原件、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黑龙江省教育厅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订体检工作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考办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站)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0.凡报考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军队、公安、司法和招飞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和招飞体检面试。

4 考试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2.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下同)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各高校须加强招生考试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院批准。2019年,原农垦系统、森工系统高考考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处理。

15.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

6月7日 9:00至11:30语文/汉语;15:00至17:00数学。

6月8日 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

6月9日 9:00至11:30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16.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院校作为录取参考,外语科试卷仍分为听力和笔试两部分,听力分值为30分,笔试分值为120分,考生笔试成绩(满分120分)×1.25后的成绩作为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17.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

18.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实施。

19.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和本民族语文。汉语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汉语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2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省招考院和高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我省全国统考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21.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课考试办法按《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黑招考委〔2018〕12号)文件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体育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体育术科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体育专项。

23.报考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印制,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执行。

5 招生计划

24.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25.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6.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7.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28.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29.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6 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1.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3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7 填报志愿

33.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及省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报,且不得放弃本人所报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级招考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考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34.我省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分三次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军队、公安、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招飞本科高校及专业;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的高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第二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和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参加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合格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院校志愿栏中填报志愿。

第三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第三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和艺术、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35.凡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填报高考志愿。

36.文史类与理工类、艺术类与体育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和理工类,但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不可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违规填报志愿影响考生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37.批次所设志愿投档结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集志愿,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密码网上填报征集志愿。

38.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8 照顾录取政策

3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0.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4.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6.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9 录取

48.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9.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50.我省录取批次划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分6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①军队、公安、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招飞本科高校,空飞和民飞各设1个高校志愿。

②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高校。设1个高校志愿。

2)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设1个高校志愿。

A段:重点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点专业。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重点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语答卷考生对换招生专业、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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