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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我校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凡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30%+校考专业分×7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按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位于“惟楚有才,于斯为盛”的湖湘文化发源地、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其前身为南宋绍兴年间(公元1161年)著名理学家张栻创办的长沙城南书院,1903年始立为湖南师范馆。1912年和1914年相继改为湖南公立第一师范学校和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解放后更名为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2008年升格为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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