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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暑假安全 家长你做到位了吗?
时间:2018-07-24 10:34:46    |    来源:北京晨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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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又到一年暑假时,广大中小学生放飞心情,开启了丰富多彩的暑期生活。孩子们轻松享受假期的同时,暑期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假期中孩子们脱离学校监管,自主时间增多,如果家长监护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危险。来自北京市二中院的调研显示,自2008年以来,该院审理的17起涉未成年人安全案件中,造成15名儿童伤亡。法官提示,家长暑期对未成年人安全监护莫缺位。

孩子暑期安全教育,您做到位了吗?

又到一年暑假时,广大中小学生放飞心情,开启了丰富多彩的暑期生活。孩子们轻松享受假期的同时,暑期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假期中孩子们脱离学校监管,自主时间增多,如果家长监护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危险。来自北京市二中院的调研显示,自2008年以来,该院审理的17起涉未成年人安全案件中,造成15名儿童伤亡。法官提示,家长暑期对未成年人安全监护莫缺位。

 案例 与同学结伴野泳溺亡 家属索赔50万

某年暑假的一天,13岁的小东和小明提议去密云某村附近的水库游泳,同学小亮虽然不会游泳,也和他俩一起前往水库。当时,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语,但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三人开始均在水库浅水区戏水,之后小明、小东来到深水区游泳。小明在从深水区接近浅水区时,与在浅水区的小亮打闹,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区,导致小亮溺亡。

事发后,小亮的父母将两个同伴以及水库的管理者某村委会诉至法院。二人称,小亮是他们的独生子。事发当天,小东和小明明知小亮不会游泳还提议带他到水库。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没有阻止小亮下水。在小亮溺水后,由于施救不当造成其死亡。某村委会系水库产权所有人,没有人巡视管理,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庭审中,小亮的两个同伴否认是他们提议去游泳的,称三人结伴而去,相互之间没有法定义务。小亮溺水死亡与他们二人也无关。小亮溺水后,二人积极救助,拨打120并通知家长等行为亦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则表示,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语,其已尽到责任。死者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还去水库游泳,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和小明、小东分别承担50%、10%及10%的责任,判决小明、小东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村委会赔偿17万余元。对此,三被告均不服,于是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小东明知小亮不会游泳仍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水库距村庄较近,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水库的所有人对水库负有管理责任,对小亮的死亡亦负有一定民事责任。

同时,小亮虽是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10岁以上)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明打闹导致自己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三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数据 交通出行引发暑期事故最多

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至今,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17起,涉案事故导致15名未成年人伤亡,涉及交通出行、野泳溺亡、假期游乐玩耍和动物致伤四种类型。其中,交通出行违规造成的安全事故最多,共涉及6起,3起为造成未成年人直接受害的交通事故案件,均系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驾驶等情形撞伤未成年人,其中一起造成颅脑损伤。另3起为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致害他人,如未成年人随意开关机动车门,致伤电动车驾驶人;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急停猛跑撞伤自行车驾驶人;骑自行车带人撞伤他人。

在一起案件中,几名家长带孩子们外出游玩就餐。吃饭过程中,家长们未进行监管,有两个孩子用蜡烛点燃纸巾和木棍,并用酒精助燃,导致其中一个孩子被烧伤。据统计,假期游乐中,因玩耍导致伤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主要发生在暑期未成年人到公园游乐场、博物馆参观游览过程中,家长未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相关场所防护措施不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未成年人受伤。

二中院少年庭负责人唐季怡介绍,宠物伤害案也是引发暑假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主要为养犬人在遛狗或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犬只致伤未成年人;部分郊区饭店饲养大型犬只看家护院,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用餐人员注意,致使未成年人遭遇犬只攻击;有的家长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管理、保护不足,未成年人与犬只接触发生伤害。另有一起为未成年人在野生动物园观赏时,因园方设置观赏距离不合理,被猴子抓伤。

分析 家长缺乏监管引发安全事故

暑假天热,有的孩子为图一时之快,喜欢到水库、引水渠等无人监管的水域野泳,殊不知危险丛生,很容易发生溺亡事故。在二中院审理的两起相关上诉案件中,都是未成年人邀请同学或其他未成年同伴游泳嬉戏,甚至包括不会游泳者,从而引发溺亡的惨剧。

唐季怡表示,部分水域管理单位对于责任范围内的水域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设立或更换警示标志、围挡、防护栏、监控等设施,对于离村落、学校较近、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水域未进行巡视检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此外,部分儿童乐园、电影院、博物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者,设置的游乐设施及公用设施未经过安全检测或未安装未成年人防护装置,致使未成年人受伤。部分动物饲养、管理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管理失责,致使未成年人遭遇动物攻击。

有的事故则是未成年人家长未妥善教育监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的。唐季怡称,部分家长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及时提醒并制止危险举动,致使未成年人自身受伤或致伤他人。例如,家长对孩子监管不到位,发生未成年人相约野泳、未满十二周岁儿童骑自行车出行等引发安全事故;外出游玩时对低龄未成年人保护、照顾不足,让孩子在农家院等可能饲养烈性犬只的公共场所单独活动,导致未成年人受伤;个别家长甚至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或置孩子于危险情况中。

法官提示

  为孩子撑起暑期安全保护伞

为了让孩子们安全度过暑假,防止意外伤害发生,北京二中院给出了有益提示。法官表示,家长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关注孩子日常举动,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其注意安全风险。特别是应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出行、活动。

很多时候,孩子不遵守规则,与父母的日常行为息息相关。因此,家长还应以身作则,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纪守法的表率。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家长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便于事后纠纷解决。

对于学校而言,在暑假开始前,可以有针对性地通过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融参与性、趣味性、知识性于一体的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指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和教育好子女,为孩子起好暑期安全保护伞、防火墙作用。

暑假期间,孩子出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机会也相应增多。对此,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唐季怡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

“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场所及重点水域管理者,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配置相应设备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装置,增加检查频率,加强人员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暑期未成年人野泳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唐季怡表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牢记安全第一,要遵循父母、老师和成人的教导,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在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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