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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训机构预收费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时间:2018-08-13 10:21:01    |    来源:华商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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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西安市出台了《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从申请设立到组织教学、招生宣传、收退费、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培训机构做了规范和要求,比如:培训机构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还明确了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主体及责任。《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日前西安市出台了《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从申请设立到组织教学、招生宣传、收退费、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培训机构做了规范和要求,比如:培训机构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还明确了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主体及责任。《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暂行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备案,跨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和拟设分公司所在地审批部门备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按照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应当报审批机关事后备案。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面向中小学开展的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或竞赛,不得为上述考试或赛事提供服务与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分公司的教学管理,确保分公司按照统一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对广大家长学员关心的收退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其中: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并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

监督管理:建立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及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主体及责任: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应依法全面、及时采集、动态更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证照基本信息、纠纷和投诉信息、检查和评估信息、行政处罚及终止等信息,并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在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西安武江教育校长贺武江认为,《暂行办法》有四大亮点:一明确批准筹设间段不得从事教学活动;二明确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变更及分支机构开设;三明确规范办学条件、内容及广告宣传;四明确学费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并且对预收学费时间有了限制,“《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培训机构扩展发展空间,丰富发展形式,有利于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有利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

西安三A教育负责人闫昕表示,《暂行办法》从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监管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机构可持续发展、人才培养等层面制定出了全面、详细、务实的管理办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动西安市培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并促进培训机构优胜劣汰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教培业活力,有利于行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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