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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方案
时间:2019-05-10 08:43:50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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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证明证件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怀柔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在怀柔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二、审核程序

建立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联审机制,由区教委牵头,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信访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审核协调工作组织。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至5月17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yjrx.bjedu.cn/)—怀柔区—非京籍入口,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基本信息填报,网上提交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各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怀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和属地派出所分别审核(详见附件2)。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公安分局、区教委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三)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开具在怀务工就业证明后,持已有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仅限住宅)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北京市居住证;全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居住地所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审核。现场接待审核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反馈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审核通过的审核申请人开具在怀就读证明(详见附件3)。

(五)适龄儿童少年申请转入本区就读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规定,申请人须提供“五证”和全国学籍号等证明材料,到区教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三、审核标准

(一)在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怀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怀柔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截至申请月的前6个月内在本区连续缴纳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或者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章。

3.注册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6日。自2020年起,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截止到上一年度的12月1日。

(二)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怀柔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怀柔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仅限住宅),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仅限住宅)及购房发票、产权人身份证。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须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日期截止到2019年5月6日且在有效期内。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公安机关派发的户口薄为准)。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区县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审核要求

(一)各证件审核单位要加强区域内统筹、培训和宣传,严格执行审核工作的程序与标准,分工负责,积极合作,要保证本部门范围内标准一致。避免出现不同街道、镇乡之间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避免出现标准先松后紧、前后不一的情况。

(二)各审核部门要向家长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资料。

(三)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受理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和反馈审核结果的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须为审核申请人开具审核通过证明,自留存根并做好登统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区教委建立实时沟通制度,确保标准统一,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尽快妥善解决。

(五)各部门对照方案,加强对各镇乡街道有关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标准,明确要求,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家长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各部门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和政治敏感问题,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及时反馈,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一年度审核工作方案印发时自行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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